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08-01-15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90

(中国银监会2004年第1号令颁布实施 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监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7年7月3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分为两大类: 


(一)金融机构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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