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发布日期:2008-03-06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84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07年12月14日 国务院令第513号发布)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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