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发布日期:2008-03-06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10

(2007年12月14日   国务院令第51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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