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发布日期:2008-03-07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221

(2007年11月30日   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5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自治州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授权就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所作的规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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