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30日 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发布)
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通过专用设备装运、储存的水泥。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在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