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30日 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员会公告第93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专业机构技术保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有血防任务的地区(以下简称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防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本部门血防专项工作计划。
第四条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防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其办事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日常工作。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水利、林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
血防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血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