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03-07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67

(2008年1月24日 海关总署令第169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便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申报手续,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规范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1)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2)(以下统称《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委托b类以上管理类别(含b类)的报关企业办理集中申报有关手续。


  第三条 经海关备案,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一)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


  (二)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三)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第四条 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主管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下一篇: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点睛网在线培训| 如法网| 用户登录
湖南省律师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湘ICP备15009664号
主办单位:湖南省律师协会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5号省司法厅综合楼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