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05-04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99

(2008年1月24日 银监会令2008年第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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