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8日 湘公交车〔2007〕108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县级车辆管理所)的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其业务工作水平,根据公安部《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及《关于加强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车辆管理所应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委托范围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证业务,严禁超权限、超范围办理。
第三条 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委托办理车管业务的条件:
(一)应具备满足业务需求的办证大厅、档案室、牌证库等办公场地和相关设施;
(二)车管民警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至少要有1名查验员、2名考试员;
(三)应配备满足办理委托业务需要的软硬件设备,并与省、市(州)车管所联网,设备性能和网络条件满足业务软件系统运行要求;
(四)辖区内有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检测线(办理汽车业务还须汽车检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