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08-05-04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92

(2008年3月3日 国务院令第52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


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


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


第五条 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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