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发布日期:2008-05-04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61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08年2月18日 国务院令第519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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