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8-05-04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69

(2008年2月15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车辆产品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登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 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检测工作,行为规范,诚实信用;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检测机构承担的《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检验报告的检查和抽查工作。


第二章 检测资格及能力


第六条 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及具体承担的检测项目,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


第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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