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地方律师协会对外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06-02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14

(2003年4月20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2007年11月18第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十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地方律师协会加强与国外同行的交流,保障对外交流的健康发展,增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地方律师协会对外交流活动的协调指导,以共同推动中国律师走向世界,提高中国律师的国际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上一篇: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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