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3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效衔接,促进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享受城市低保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低保就业帮扶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从根本上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文件精神,按照促进就业、辅之保障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就业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联动机制,是指低保就业帮扶对象进行就业帮扶登记后,民政、劳动保障部门通过综合运用城市低保和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再就业,以改善其家庭生活状况的制度。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促进就业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的组织推动工作,制定完善有关制度,督促落实相关政策,积极推动联动机制的实施。
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负责联动机制的具体实施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指导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低保经办机构加强对低保就业帮扶对象的管理和服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低保就业帮扶对象的生活保障和就业帮扶所需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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