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7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歧视。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