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2008-07-01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83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9日   法释〔2008〕5号发布)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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