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5日 海关总署令第174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以下简称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以下简称公用、自用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以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为限。
第四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因特殊需要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的,应当事先得到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首次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使馆设立的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用于报关文件的使馆馆印印模、馆长或者馆长授权的外交代表的签字样本一式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