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7日 信息产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网间通信障碍处理,保障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骨干网通过互联单位签署协议实现直联以及通过信息产业部批准的互联网交换中心(以下简称交换中心)转接的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区直联链路扩容和交换中心接入链路扩容之外的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应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对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的测试应按照信息产业部规定的方法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监管部门)按照a类障碍和b类障碍的网间通信障碍分类对网间通信质量予以监督管理:
(一)a类障碍:
1、互联双方互联设备间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