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8-07-28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57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19日   法释〔2008〕7号发布)


   为正确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所指的船舶碰撞,不包括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


   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所指的损害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非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触碰船舶的赔偿责任,但不影响海商法第八章之外其他规定的适用。


   第四条 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


   第五条 因船舶碰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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