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1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71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 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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