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
(2008年5月22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作,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收回、收购以及征收等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纳入政府国有建设用地储备,以保障集中统一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作。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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