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年1月31日 长政发〔2008〕4号发布)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长沙市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管理工作,增强基本建设工程中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计划性与主动性,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与组织
(一)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文物埋藏区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都应进行地下文物调查、勘探。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报建阶段,应主动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文物调查和勘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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