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9-03-1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84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6月24日 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发布)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2月27日商务部第7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货物进出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农产品系指生产量、消费量、贸易量、运输量等较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



  第三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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