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8月11日 民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救灾物资管理,提高救灾物资的回收水平和使用效率,防止救灾物资的浪费,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是指救灾过程中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采购、征用、调拨(包括对口支援在内),以及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接收和管理的社会捐赠的、可回收重复利用的救灾物资。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生活类物资。包括帐篷、活动板房、移动厕所、净水设备、照明设备等。
(二)救援类物资。包括挖掘机、运输车、装载机、吊车、拖车、推土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及铁锹、镐、撬棍、千斤顶等小型救援工具等。
(三)医疗类物资。包括常用医疗器械、高值医疗器械、监测器械、消毒器械,以及救护车和药品等。
(四)通信类物资。包括应急通信设备和卫星电话等。
(五)供电类物资。包括大型发电车和发电机等。
(六)其他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