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2008年 7月22日 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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