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1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76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2日   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用户的基本通信权利,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推进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和服务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提供的基本邮政服务。


  第三条 邮政普遍服务由邮政企业提供。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有关规定,保持并逐步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普遍服务。


  第四条 国家邮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全国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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