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 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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