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1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88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2008年8月14日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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