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
(2008年8月22日 文市发【2008】35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加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查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根据《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制定了《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查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根据《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是指违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对国家和社会危害严重、涉案财物数额巨大、涉案人员或地区较多的文化市场案件。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文化市场重大案件:
(一)文化产品或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擅自从事依法应由文化部审批的文化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