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2008年8月20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维护转让方、受让方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收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收费公路,是指按照《公路法》和《收费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二)收费公路权益,是指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