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24日 湘国土资发〔2007〕3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以上财政投资、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作为业主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的计划、立项、设计审批、预算审查、实施监督检查以及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工程验收等项目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的选址踏勘、组织申报、实施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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