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1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69

湖南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2008年5月8日 湘人口发〔2008〕8号 )


第一条 为保证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人口计生系统的廉政建设,维护执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应用解释》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进行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公务活动时必须按规定实行回避:
  (一)本人及配偶;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弟兄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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