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1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


(2008年10月16日   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化验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化验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检测分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等有关规定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化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关化验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海关化验中心在海关总署指定区域内承担海关化验及相关工作。


  海关委托的化验机构(以下简称委托化验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对进出口货物的化验工作。


  第六条 海关化验人员是指在海关化验中心从事化验的海关工作人员。


  海关化验人员应当取得海关化验从业资格。



点睛网在线培训| 如法网| 用户登录
湖南省律师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湘ICP备15009664号
主办单位:湖南省律师协会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5号省司法厅综合楼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