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09-03-1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3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试行)


(2008年8月20日   中国海事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内航行船舶保安管理,减少船舶保安风险,防止船舶保安事件发生,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国内航行船舶保安工作,发布船舶保安等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国内航行船舶保安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的培训,对通过规定的船舶保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二)接收船舶保安报警,接收和发布保安信息,并在法定的职责内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行动;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
下一篇: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


点睛网在线培训| 如法网| 用户登录
湖南省律师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湘ICP备15009664号
主办单位:湖南省律师协会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5号省司法厅综合楼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