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7月21日 文物人发〔2008〕49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以国家文物局为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文博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文博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文博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博社会组织,是指以国家文物局为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民政部是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本办法只对文博社会组织管理中由国家文物局管辖的事项进行规范,其他事项,依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人事部门负责对文博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对文博社会组织的财务监督工作。
第六条 文博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直属机关党委或该文博社会组织的挂靠单位党组织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