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2008年8月11日 总工发[2008]52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规范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律援助条例》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工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
第三条 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制度,省际、城际间工会组织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互相委托,协助办理相关法律援助事项。
第四条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指导、协调全国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法律工作部门指导、协调本地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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