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1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64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2008年2月27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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