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9-03-1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04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2008年10月1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1号发布)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行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经保荐人保荐,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二、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点睛网在线培训| 如法网| 用户登录
湖南省律师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湘ICP备15009664号
主办单位:湖南省律师协会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5号省司法厅综合楼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