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2009-03-1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3日   法释〔2008〕13号发布)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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