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2008年11月19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32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产资源 管理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的下列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
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