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7日 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出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和销售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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