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 林 防 火 条 例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1日 国务院令第54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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