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20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05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6日 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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