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2008年11月18日 中国保监会令2008年第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保险政府信息,提高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保险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政府信息(以下简称政府信息),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保险行业形象或者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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