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
(2008年12月3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银发〔2008〕355号发布)
第一条 为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建设贷款是指用于支持廉租住房新建、改建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从事廉租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