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
(2008年11月28日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林业有害生物,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第三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森林健康的方针,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治检疫体系和责任制度,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林业生产经营者做好本辖区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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