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20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30

交通运输部


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8年12月12日 海船舶[2008]59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命及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促进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便利人员往来,依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航海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运输的船舶(以下简称直航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实施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要求,依照本办法对直航船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船舶和船员


  第四条 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运输的航运公司应持有《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直航船舶应持有《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第五条 直航船舶应持有符合船籍港规定的有效船舶证书和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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