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9-03-20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12月18日 财政部令第51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下一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点睛网在线培训| 如法网| 用户登录
湖南省律师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湘ICP备15009664号
主办单位:湖南省律师协会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5号省司法厅综合楼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