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20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94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6日 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上一篇: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
下一篇: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点睛网在线培训| 如法网| 用户登录
湖南省律师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湘ICP备15009664号
主办单位:湖南省律师协会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5号省司法厅综合楼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