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09-03-20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根据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


决定》修订)


(2008年12月27日 国务院令第545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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